商会章程

 

天津市山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天津市山东商会;英文译名为TIAN JIN 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RECE;英
文缩写:TJSDCC。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天津市山东商会是以山东籍人士在天津从事生产营销活动的企业为主,自愿
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主动地开展外引内联活动,特别是加强鲁商企业
及人员与天津市企业和天津各界的联系、沟通,努力做好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工作,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为增进天津和山东两地经济发展服务,为促进在津的山东籍企业“联合自律、共赢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
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山东省政府发改委、山东省商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阳安里14号楼底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塑造企业形象,为山东争光,为天津添彩,为山东的经济发展和天津的繁荣做贡献。
(二)协助会员驻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
章纳税,有序竞争,提高会员自律意识。
(三)与会员驻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愿望、建议和诉求,依法保护会员的正
当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推动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四)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考察交流、招商引资等联谊活动,加强津鲁两地企业、本会会员企业之
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努力成为经济合作的组织者,区域经济的合作者。
(五)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开通网站,组织津鲁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经验,
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会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法律、融资等服务,举办相关展会
,承办相关商贸活动。
(七)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和各项公益活动。评比、表彰优秀会员,宣传有突出贡献和成
绩的先进会员、先进企业的事迹,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表彰先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天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山东籍企业和经济组织,
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天津市山东商会的单位会员;与本商会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知名人士、专家
学者等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部审查,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二)热心本会工作,关心本会发展;
(三)奉公守法,诚信经营,信誉良好。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获取本商会提供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实施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四)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时按数额交纳会费;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时按要求提供报表及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被取缔,或经营管理不善倒闭,则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相关证件;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
商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采取协商方式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与商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
政府经协办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够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
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授权会长全权代理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设会长1名、副会长1-6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政府经协办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在本会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因特殊情况需超龄任职的参
照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有较高威望,未受过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会费缴纳标准
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
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
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
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
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8年4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